案件:女护士看一高中生长得像前夫,鉴定发现他是冻死17年的儿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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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个刚出生的孩子,在父母毫不知情的情况下,被“送”给别家收养,孩子长大后,生母找到了他,希望能带他走,谁知养父母却起诉亲生母亲索赔30万,这样的案例,在现实中真正上演了,涉及的伦理与法律问题引人深思。

1993年农历五月,江苏沛县26岁的女护士张某生下一名男婴,还没来得及体验初为人母的喜悦,她便被告知孩子先天有残疾,丢了,夭折了,张某不敢相信,四处找孩子,但没能找到。

转眼十七个春秋过去了,无意间得知儿子可能还活着的张某,四处探听,得知疑似她儿子的男孩刘某,正在某高中念书。

于是张某悄悄去了趟学校,当她发现刘某和自己的前夫长得几乎一模一样时,再也无法保持冷静,痛哭起来,不用做亲子鉴定她就能基本确认刘某是她所生,到底是谁害得母子生生分离,让她错过了儿子从襁褓婴儿到17岁少年的成长期,遗憾终生?

这桩奇案的前因后果,还要从张某的经历说起。

张某出生在一个条件还不错的家庭,念完卫校之后顺利成为老家医院的一名护士,与修理工李某认识相恋。张家父母反对他们在一起,原因是李某的条件实在差劲,但张某没听父母的话,还是坚持嫁去了李家,婚后,现实问题逐渐暴露。

她初次怀孕,公婆非要查一查是男还是女,发现是女孩之后便强烈要求把孩子打掉,张某哪舍得,可她争取不到丈夫的支持,处于弱势,不得已只好做了手术,这件事让她娘家更看不起婆家,两家失和,张某与公婆的关系也出现危机。

不久张某第二次怀孕,矛盾依然没解决,因为公婆还像之前一样要求查胎儿性别,张某已经屈从一次,哪肯屈从第二次,挨了公婆训之后只得回娘家养胎,娘家又对她生孩子持反对态度,催她赶紧跟李某离婚,孩子也别要了,张某两头受气,迫于无奈,只好去投奔跟自己关系好的表哥魏某。

表哥魏某和表嫂张某对她很照顾,让她安心在家里住着,张某的肚子一天天大起来,转眼就到了分娩的时候,分娩的过程非常艰难,好在孩子顺利降生了,是个男娃,张某非常高兴。

她想这下婆家和娘家应该都没话说了,自己和丈夫的婚姻裂痕也可以修复了,谁知事情发展完全超乎了她的预料。

表哥和表嫂对张某说孩子先天残疾,两腿伸不直,就丢了,张某一听瞬间急了。

怎么说也是自己生的孩子,不管残疾还是健康,当母亲的,总得看一眼。生产后她身体很虚弱,只好求表哥表嫂把她的儿子抱回来,最终得到的回答却是孩子已经冻死了,张某大受打击,与哥嫂闹得不欢而散之后,不好回娘家,也不敢回婆家,一个人远走东北疗伤,几度想自杀。

好在她挺过了那段最灰暗的时期,重返老家,与李某离婚之后再组了家庭,又生了孩子,生活恢复了平静。

平静持续到张某43岁那年,被陌生人的对话彻底搅乱。

一天她在医院工作,听到有人议论:“听说我邻居的孩子就是这医院一个护士生的,孩子的爸爸是修理工。当年孩子生下来,说是死了,其实没死,还好好地活着呢,那个护士也还在这上班......”

张某听完感到很震惊,这不就是在说她吗?难道她的儿子真活着?她随即开始了调查,结果发现,这事背后真有问题。

她的儿子没有冻死,而是被表哥魏某和表嫂张某送走了,送去了表嫂的妹妹家,被取名为刘某,表嫂的妹妹据说不能生育却有个已经17岁上高中的儿子,太可疑了,张某赶紧去刘某所在学校查验,见刘某和她的前夫长得特别像,亲子鉴定,也证实了他们的母子亲缘关系。

原来当年,张家父母对女儿坚持为李某生孩子这事感到非常不满,眼看做不通女儿的工作,就跟张某的表哥表嫂商量,孩子绝不能要,无论男孩还是女孩,一律送走。表哥魏某夹在中间,两头为难,最后还是狠下心,用谎言欺骗了张某,将孩子送人。

真相大白,张某欲哭无泪,接下来她要做的就是追究表哥表嫂以及孩子养父母的责任,表哥表嫂矢口否认了,刘某的养父母也不愿意直面她,反而给刘某办了转学,张某心急如焚,又找了两年才在打拐人士帮助下与刘某重聚。

刘某知道自己并非养父母的亲生孩子,但在张某找上门之前,他一直被养父母的说法蒙骗,误以为生父母不要他了,他才会被刘家收养,得知生母多年来为找他付出无数努力,刘某深受感动,决定回到生母身边。

看似皆大欢喜,却依然免不了纠纷,刘家夫妇见刘某要走,非常生气,一纸诉状将张某与刘某告上法院,明确表示,如果要断绝收养关系的话,他们得偿还这些年的抚养费合计30万。

张某知道自己和儿子成了被告,更加气愤,天下哪有买家状告生父母的道理?这钱她绝对不会出。就这样,刘家坚持是合法收养,要索还抚养费,张某坚持是拐卖,拒绝偿还费用,两边对簿公堂争执不下。

从法律的角度如何评价此案呢?本案最后结果又如何?

事实上,张某找到刘某后,因为怀疑儿子是被恶意拐卖了,报过案,但没有立案,根据当时法律规定,拐卖妇女、儿童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情节严重的(如拐卖妇女、儿童三人以上的)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甚至可处死刑。

如果涉及拐卖,从已知情节看对涉案行为人的惩处就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,诉讼时效为10年,因此张某报案时已经过了追诉时效,没能成功立案,但这不代表刘家夫妇的“收养”行为完全合法,他们与刘某之间不是正常的收养关系。

根据案发时《收养法》的规定,除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外,收养人要年满35周岁,刘家夫妇收养刘某时,都没有达到这个年龄,另外据调查,他们名下还有个女儿,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合法条件。

《收养法》规定的“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,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”的情形也明确不包括异常的解除收养关系情形(如养父母虐待、遗弃养子女导致收养关系解除),刘某夫妇对孩子的收养即使不涉嫌刑事犯罪,也属于违法。

而张某从头到尾都是一个受害人,娘家人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,将她的儿子送给别人家当儿子,她并没有主动和刘家建立送养、收养的法律联系,既不侵权也没违约,刘家夫妇无任何权利索赔,因此最后刘家夫妇提出愿意调解,放弃要这30万抚养费,只希望刘某别断掉与养父母的联系,还能常常回刘家看一看。

这是一起彻头彻尾的悲剧,张某完全没想到,让她和儿子分离、痛苦多年的罪魁祸首竟然是最亲近的娘家人,如果当初李家不那么重男轻女,张家也尊重女儿自主选择幸福的权利,或许张某就能和前夫、儿子乐享天伦,而非多年以后闹得如此难看,这个案子,拐卖比较难定性,受害人张某拿不出更多证据,最后儿子能回到她身边,是最大的宽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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